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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新科技: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2026-02-26 22:00:49来源:证券之星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童小平、张亚鹏等 10 名交易对方(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芜湖德恒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同时向包括黄山开投领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已履行和尚待履行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并对可能无法取得批准、审核或注册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特此说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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